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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 10411132.變動之性質:估計事項之變動 3.變動之理由: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為配合本公司永豐廠廠區之擴建,原有建築物預計於106年4月進行拆除,基於此實際狀況,本公司重新評估該等建築物之耐用年限,而決定變更估計年限,擬自104年10月起至106年3月底止將永豐廠之建築物之未折減餘額予以攤提完畢。 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不適用 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無 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 無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配合公司資產實際使用狀況評估,變動尚屬合理及必要 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 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之意見:不適用 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 鼎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素絹會計師及邵朝彬會計師依據民國103年8月13日修正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辦理,出具覆核意見如下:一、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庭公司)表示,為配合永豐廠廠區之擴建,原有建築物預計於民國106年4月進行拆除,基於此實際狀況,巨庭公司重新評估該等建築物之耐用年限,而決定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規定,變更估計年限。二、改採用新會計估計之預計會計估計變動累積影響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之規定,若估計變動影響以後數期,應於以後各期處理,不調整當期及以前各期損益,亦不計算累積影響數。依上述規定,巨庭公司永豐廠耐用年限變動,毋須計算累計影響;而對當期損益之影響,依巨庭公司之設算資料,該等建築物估計耐用年限變更後,並未影響民國104年第1季、第2季及第3季之相關折舊費用金額;巨庭公司擬自民國104年10月起變更該等建築物耐用年數之估計,此一估計變動預計將使民國104年度、105年度及106年度之折舊費用分別增加新臺幣4,458仟元、17,833仟元及4,458仟元。三、對巨庭公司調整永豐廠建築物之耐用年數,其原採用與新採用之耐用年限之原因與具體事證暨採用新耐用年數對損益之預計影響數等項內容,經評估尚無發現重大異常之情事。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12.因應措施: 無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業於104年11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規定公告申報,另將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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